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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901

會議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一、有關公車司機於車內播放廣播電台音樂供乘客聆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須視其係屬單純開機行為或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之情形而定,詳細說明請參考本局本局電子郵件1091112。

令函要旨

一、有關公車司機於車內播放廣播電台音樂供乘客聆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須視其係屬單純開機行為或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之情形而定,詳細說明請參考本局本局電子郵件1091112。

二、至公車司機於車內以自己的手機播放同步轉播之電視節目,且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亦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惟如司機另行加裝擴音器材將節目內容加以擴大播送,或係播放網路上「互動式視聽著作」(例如:Netflix、YouTube非直播影片、MOD隨選視訊節目),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參照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及本局電子郵件1080722b),應取得授權方屬適法。

三、所詢公車司機播放音樂或電視節目究屬前述單純開機之行為,抑或是屬於著作之公開利用行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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