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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923

會議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一、 所詢於戶外照相時拍攝到全部或部分義大世界之街道、建築物之外壁等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就著作權之規定,戶外之建築物、雕塑或建築之外壁等,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

令函要旨

一、 所詢於戶外照相時拍攝到全部或部分義大世界之街道、建築物之外壁等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就著作權之規定,戶外之建築物、雕塑或建築之外壁等,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如將其拍攝並上傳至數位音樂平台,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惟依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抑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亦即拍攝戶外場所展示的建築物或美術作品,是可以進行後續的利用),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至於註明出處,只要以合理的方式記載即可。

二、 又前述拍攝到他人建築、美術著作之照片,如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如您係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自由利用之,惟如您並非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仍應取得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三、 所詢於歌詞中提及彼得潘和小王子等知名電影名稱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疑慮,按電影名稱等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標語、通用之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本法第9條規定參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使用電影名稱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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