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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216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進口之熊造型飲料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進口之熊造型飲料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說明如下:

來函所附「圖右」熊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所詢從中國進口之熊造型飲料瓶,如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依他人美術著作所製成,則屬於侵害重製權之「非法重製物」,依本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輸入(即進口)該等非法重製物將構成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又有關所附飲料瓶與「熊造型」間是否構成抄襲(我國法院實務上會以被告是否曾「接觸」過原告的著作、以及原被告兩著作間是否有「實質近似」進行判斷有無構成抄襲)?以上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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