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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211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一、 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電子郵件1110127b)說明一,請求安裝之人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又相關刑事責任請併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規定;至於請電腦工程…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電子郵件1110127b)說明一,請求安裝之人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又相關刑事責任請併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規定;至於請電腦工程師解除軟體程式安裝則不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所詢何謂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意旨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說明四,該項規定所稱「散布」係指以無償或有償「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例如「銷售」或「贈與」,而非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出租」或「出借」則不屬之),又該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盜版商品流通,因此對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等「準備階段行為」予以處罰,例如書店意圖銷售盜版書籍,而進貨盜版書籍或將其陳列於店面貨架的情形。

三、所詢出借盜版光碟給家人或學校老師同學是否會有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刑事責任一節,如本局前封回信說明三所述,如果是借給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例如家人),就不會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惟如您出借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學校老師或同學,恐已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可能構成本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又違反前述第87條第1項第6款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者,其刑事責任係規範於本法第93條第3款,而非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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