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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127b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一節,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令函要旨

一、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一節,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與是否有無營利銷售或租借行為並無關連。另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惟要求他人安裝非法軟體之人,縱無直接侵害著作財產權,亦有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之可能。

二、所詢侵害著作權屬於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一節,按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犯罪行為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能完成訴追程序。

三、所詢出借盜版光碟一節,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亦即以「出借」之方式散布,此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有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刑事責任。又所謂「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故如果是借給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例如家人),就不會涉及著作利用之行為,並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惟為避免觸法,建議您購買或使用正版光碟,勿出借盜版光碟,以支持正版廠商,尊重智慧財產權。

四、至於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例如書店意圖賣盜版書籍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的情形),係指以無償或有償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例如銷售或贈與),即不包含出租或出借等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者。如係出借盜版品者,依上述說明三,係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有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刑事責任,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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