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122
要旨
有關您詢問「社區大樓利用電腦伴唱機適用MÜST費率之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社區大樓利用電腦伴唱機適用MÜST費率之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率。」係規範集管團體應就「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之利用著作情形予以酌減使用報酬之明文規定,故有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著作情形,應適用酌減之使用報酬率;反之,如屬商業性目的利用者,自無該條款酌減費率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函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其中就公益性目的利用之部分,即依前開條文分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以及「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等二項費率,並指定由單一窗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收取。
三、有關貴社區KTV室適用費率疑義,經本局函詢MÜST,其表示因無法對社區大樓伴唱機設備是否有對外營業或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之情形進行查證,故尚無法逕以公益性目的之利用予以授權。惟若社區大樓僅提供予社區住戶使用且無涉及營利行為所設置之伴唱機,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向其申請授權或續約時,將酌以「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之利用授權。又若社區有提供住戶之訪客使用時,該訪客應為住戶之家庭或正常社交範圍內,且管委會未向住戶訪客收取任何費用,方能適用。
四、綜上,貴社區KTV究應適用何種費率?仍應視是否有對外營業,以及所收取費用是否為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或利用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對價而定,建議貴社區就具體利用情形與MÜST溝通協商,若無共識,可向本局申請爭議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