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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20b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您好!您來信所詢造型師利用攝影師所拍攝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系爭照片是否屬共同著作?等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您來信所詢造型師利用攝影師所拍攝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系爭照片是否屬共同著作?等節,說明如下:

一、 有關系爭照片之著作權歸屬,涉及婚紗公司與攝影師間之關係,如為出資聘人關係,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倘未以契約另為約定,由攝影師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而婚紗公司得利用該著作;如屬雇傭關係,依本法第11條規定,倘未以契約另為約定,則以攝影師為著作人,由婚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謹先敘明。

二、 至於您所詢造型師就系爭照片所為是否構成共同著作一節,「共同著作」須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著作內容之創作,且各自創作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者,方屬之;且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等。攝影著作須係創作者拍攝照片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因此,造型師如僅係負責模特兒之整體造型、妝髮、衣服等,非屬攝影行為;又造型師如僅提供意見或建議,未參與上述攝影行為,實際上仍係由攝影者進行創作而完成表達,則該照片當非屬「共同著作」。

三、 由於將他人之攝影著作下載,並將其上之LOGO變換成自己的LOGO,再上傳至粉絲團,涉及該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此等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並涉及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行使,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四、 有關攝影師主張造型師侵害著作權,應如何處理一節,如造型師於利用系爭照片前已取得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無侵權問題,依您來信所述婚紗公司及攝影師曾口頭表示可利用系爭照片,建議可盡量蒐集有利之直接或間接相關事證為佐,以維權益。惟若造型師未取得同意即逕行利用,則有侵權疑義,建議您妥為協商處理。

五、 因著作權為私權,個案上照片之著作權應歸屬於何人?是否屬於共同著作?著作利用情形有無構成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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