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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112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一、有關公車駕駛於車內播放廣播電台,似有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公車駕駛於車內播放廣播電台,似有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客運業者於公車內以既有之設備(即公車出廠時所附隨之音響設備)或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內容後予以播放,應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的行為,因此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會涉及「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應向被利用到的音樂作者、唱片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二、因此,公車駕駛於車內播放廣播節目究屬前述單純開機之行為,抑或是屬於公車內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再擴大其廣播電台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予公眾收聽之「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涉及事實之認定問題,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後,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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