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1028
要旨
有關所詢以人工方式匯集節目的超連結,將清單建置在後端伺服器,再由電視盒子內建的 APP 透過網路至後端伺服器下載超連結清單,作為節目清單來源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以人工方式匯集節目的超連結,將清單建置在後端伺服器,再由電視盒子內建的 APP 透過網路至後端伺服器下載超連結清單,作為節目清單來源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您來信說明,電視盒子內建的 APP 透過超連結,以程式載入 YouTube 直播節目,再以第三方播放器播放直播串流內容一節,如在技術面係採用超連結之技術,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內容予以下載重製,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原則上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知悉該連結之直播節目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至於非連結YouTube網部分(包含即時廣播),如該等APP係提供公眾連結至侵權網站,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貴公司如明知所提供之連結是侵權內容仍提供此種匯集該等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另將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法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Q&A」,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工具資源/著作權FAQ)。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