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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90114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是指依法經本局許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之團體。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他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1條第…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是指依法經本局許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之團體。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他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1條第1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等規定)。因此,若某首歌曲屬於集管團體管理,則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已將該歌曲的公開利用權利如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等,專屬授權予該集管團體管理,該集管團體自得以自己名義,授權他人利用;

(二) 本局許可合法設立之集管團體包括: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其管理權利之範圍,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信中所指的「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人協會」是否為誤繕,請再釐清。若您發現非本局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有執行集管業務之情事,亦可隨時向本局檢舉。

二、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依法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不需註冊或登記。有關您詢問黃老師遺囑聲明放棄所有歌曲版權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著作財產權方面:來信所述「黃老師在遺囑中聲明放棄所有歌曲版權,社會大眾可以自由利用」一事,經檢索相關網路報導,僅說明「創作歌曲無償留給後人使用」,惟因著作財產權屬私權,且存續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目前黃老師創作之歌曲尚未屆滿(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爭議,建議洽其繼承人查證並詢問是否已放棄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否則利用時仍應要注意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縱使經黃老師表明歌曲無償供後人使用,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不受影響,利用人利用時仍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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