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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04/24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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