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要旨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04/24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04/24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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