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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修正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第二點(一)綜合所得稅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8修正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第二點(一)綜合所得稅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依本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及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46350號令規定,認定該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者,稽徵機關就委託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前開孳息計算委託人應補稅額及漏稅額時,應將該所得及相對應之扣繳或可扣抵(抵減)稅額自受益人轉正歸戶委託人,據以發單補徵,並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及第8項規定辦理;轉正後各受益人溢繳稅款或溢退稅款之補退作業,分別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財政部104/10/08台財稅字第10404599400號令、財政部112/11/08台財稅字第11204646350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修正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第二點(一)綜合所得稅之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