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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7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一67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令、財政部110/09/07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

編註

則次:6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67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67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