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0健保藥局及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
要旨
一70健保藥局及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111/04/29台財稅字第11104579550號令)
編註
則次:70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