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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0健保藥局及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70健保藥局及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111/04/29台財稅字第11104579550號令)

編註

則次:70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0健保藥局及衛生局(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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