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刑責
要旨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刑責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267號函、財政部100/03/01台財稅字第10004502440號令)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刑責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267號函、財政部100/03/01台財稅字第10004502440號令)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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