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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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