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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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