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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財政部67/08/08台財稅第35311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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