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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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