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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編註

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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