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遭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應予回復
要旨
房屋遭不法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回復原狀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應予回復
函釋全文
主旨:甲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他人名下,嗣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予原所有權人,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可否溯自非法登記他人名下之年期起變更為原所有權人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9年1月1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58號函,略以:「本案甲與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則該回復所有權應溯自甲原取得日……」,又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準此,甲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乙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甲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乙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甲,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應向甲補徵,而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回復原所有權人甲登記之日起算。另非法登記期間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如非法登記人業已繳納,應予退還。(財政部89/03/17台財稅第0890451414號函、財政部111/09/22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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