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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甲出售房屋辦妥移轉登記後,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金,既經查明已依法院調解筆錄辦竣塗銷登記回復原狀,核非所有權之移轉,應不課徵契稅。(財政部75/03/10台財稅第7522037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