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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二22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甲出售房屋辦妥移轉登記後,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金,既經查明已依法院調解筆錄辦竣塗銷登記回復原狀,核非所有權之移轉,應不課徵契稅。(財政部75/03/10台財稅第7522037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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