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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函釋全文

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92/03/20台財稅字第0920451465號令)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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