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函釋全文

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92/03/20台財稅字第0920451465號令)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六20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