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要旨
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主旨:○○等人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但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又電動玩具係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範圍。本案○○等人經營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如有收費額,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是否涉及賭博行為,則非所問。(財政部77/10/11台財稅第770309891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