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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主旨:○○等人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但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又電動玩具係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範圍。本案○○等人經營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如有收費額,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是否涉及賭博行為,則非所問。(財政部77/10/11台財稅第770309891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六23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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