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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1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六31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函釋全文

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92/09/04台財稅字第0920455767號書函)

編註

則次:31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31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六31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