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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0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槍枝等供人娛樂就其收費課徵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六40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槍枝等供人娛樂就其收費課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財政部90/08/15台財稅字第0900455032號令)

編註

則次:40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40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槍枝等供人娛樂就其收費課徵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