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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非課稅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七4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非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藝術工作室承攬○○國稅局舉辦之「世紀芭蕾舞饗宴」租稅宣導藝文活動,既經查明該項娛樂活動所需費用係由該局支付,並未向進場觀賞之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應不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92/04/04台財稅字第0920452675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7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4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非課稅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