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要旨
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各縣市文化中心(編者註:現為文化局)舉辦娛樂活動,以出售入場券方式作為演出費用,並將餘款解繳公庫,經核與娛樂稅法第4條之免稅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各縣市文化中心尚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財政部79/10/12台財稅第7911983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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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