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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各縣市文化中心(編者註:現為文化局)舉辦娛樂活動,以出售入場券方式作為演出費用,並將餘款解繳公庫,經核與娛樂稅法第4條之免稅規定不合,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各縣市文化中心尚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財政部79/10/12台財稅第791198372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5各縣市文化中心舉辦娛樂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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