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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8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經查明非屬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自無法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1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8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