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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8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經查明非屬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自無法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90/01/17台財稅第0900450771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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