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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一9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不符娛樂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說明:二、電影為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貴館立體電影院既提供電影供人欣賞,且有對外出售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三、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貴館立體電影院之門票收入,非直接供本事業之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係闡明上開法條規定,於法尚無不合。(財政部87/06/10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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