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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無教學用商業用電影之分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一10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應課娛樂稅無教學用商業用電影之分

函釋全文

主旨:貴部(編者註:教育部)以社教機構係為推展社會教育,對其所設置之立體電影院或太空劇場之門票收入被課徵娛樂稅持有疑義乙案。說明:二、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不符娛樂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前經本部87年6月10日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釋在案;又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提供電影供人觀賞,且對外收取門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亦經本部87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71956332號函釋在案。三、貴部認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係國立社教機構,旨在推展全民自然科學與科技教育,館內所設置之立體電影院、太空劇場,係播映純屬教育性質之電影片,且該二館為社教機構,非屬娛樂場所,所放映電影片為教育性質之影片,非屬娛樂性質,其提片與審查皆不受「電影法」之規範,類此教學電影片,應不屬娛樂稅法所稱「電影」範疇,似不宜納入娛樂稅課稅範圍乙節,查電影為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並無教學用或商業用電影之分,均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前述二館既提供電影供人欣賞,且對外收取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財政部88/01/08台財稅第871982570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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