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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
要旨
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
函釋全文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102/12/16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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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