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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

函釋全文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102/12/16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12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