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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免徵娛樂稅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四2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免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條第七4則)(財政部92/04/04台財稅字第092045267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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