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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免徵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四2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免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條第七4則)(財政部92/04/04台財稅字第092045267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2承攬租稅宣導活動其費用由國稅局支付未向觀眾收費免徵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