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三2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娛樂稅法第5條第3款所稱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本部經於本(75)年7月9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二)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財政部75/08/22台財稅第7527515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稅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三2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