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要旨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財政部64/02/25台財稅第313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財政部64/02/25台財稅第31370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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