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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財政部64/02/25台財稅第313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