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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會議日期 64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財政部64/02/25台財稅第313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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