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娛樂稅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要旨
娛樂稅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函釋全文
(一)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二)娛樂稅應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其屬自動報繳之娛樂業,稽徵機關應通知代徵人,自即日起不再附加,已附加部分仍應依規定報繳,惟溢繳部分,由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依法予以退還。(財政部88/03/17台財稅第881906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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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