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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之票券較登記少招待券未出售者無須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之票券較登記少招待券未出售者無須補稅

函釋全文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因出售之票券較登記驗印之票券少,致原核准搭配之招待券較規定可搭配招待券為高時,除經查獲業者將招待券以有價票券出售者,應補徵娛樂稅併送罰外,否則無須補稅。(財政部78/10/12台財稅第780686960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之票券較登記少招待券未出售者無須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出售之票券較登記少招待券未出售者無須補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