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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之釋疑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之釋疑

函釋全文

娛樂稅法第11條所稱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係指同法第9條規定之期限繳納代繳之稅款而言。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繳稅款另訂繳納期限而如期繳納稅款者,不得依據同法第11條規定核發獎勵金。(高雄市政府財政局70/12/26高市政二字第16966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之釋疑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70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之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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