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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逾期繳納稅款如因公庫人員疏失仍准其扣領獎勵金致短繳稅款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代徵人逾期繳納稅款如因公庫人員疏失仍准其扣領獎勵金致短繳稅款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函釋全文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稅款,依娛樂稅法規定不得扣領獎勵金,惟因公庫代收稅款人員之疏失仍准其扣領獎勵金,而造成短繳稅款,其金額在新臺幣200元以下者,經報奉行政院90年10月9日台90財字第058679號函同意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財政部90/10/24台財稅字第0900456849號令)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人逾期繳納稅款如因公庫人員疏失仍准其扣領獎勵金致短繳稅款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