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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擅營遊樂場亦未報繳娛樂稅違反營業稅及娛樂稅法規定併罰

會議日期 8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未辦登記擅營遊樂場亦未報繳娛樂稅違反營業稅及娛樂稅法規定併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既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娛樂稅法第12條之規定,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財政部85/12/19台財稅第851923829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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