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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營業人,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娛樂稅之計算基礎,准按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為準,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營業額高於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者,其匿報之營業額部分,仍應依法補徵娛樂稅並予處罰。(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2796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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