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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

會議日期 47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

函釋全文

娛樂稅依法係顧客負擔,由營業人代為扣繳,影劇院發售半價票優待觀眾,與其他各業減價報扣等方法優待顧客之性質相同,其用意無非以獲利多賣增加其營業收益,現行各項稅法尚無限制減價之規定。原呈所稱臺北市○○戲院以開演1小時後減售半價,是否構成筵席及娛樂稅法第13條第1項(編者註:現為娛樂稅法法第14條第1項)不為代徵或短徵之違章行為一節,查該戲院如確係實收半價,並按照實收半票價額繳納娛樂稅,是尚無故意不為代徵或短徵之事實,自不能按上述法條議處。(財政部47/06/09台財稅發第4289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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