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稅款其徵收期間為5年
要旨
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稅款其徵收期間為5年
函釋全文
主旨: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娛樂稅款,其取償期限應按稅捐稽徵法第5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41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依其規定,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娛樂稅款,其徵收期間自應準用對納稅義務人5年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9/08/13台財稅第790678648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