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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後即改售驗印票券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後即改售驗印票券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舉辦娛樂活動,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雖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即將該預售票券兌換成驗印之票券,仍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之規定處罰。說明:二、依娛樂稅法第10條第2項但書規定:「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又同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本案○○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舉辦臨時公演,除於表演現場查獲未驗印之入場票根,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處罰外,另其於未開演前預售未驗印之票券3,554張部分,核已違反首揭規定,該公司雖於觀眾劃位時兌換成驗印票券並撕斷入場,然此係在稽徵機關查獲後之行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仍有未合;是以本案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之規定處罰。(財政部81/09/17台財稅第810339497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獎懲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後即改售驗印票券仍應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9 月 17 日發布,要旨: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經查獲後即改售驗印票券仍應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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