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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外商金融機構對我國進出口商融資收取利息及手續費徵免稅規定

會議日期 70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3外商金融機構對我國進出口商融資收取利息及手續費徵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外商金融機構辦理我國進出口融資業務所收取之利息及手續費收入徵免印花稅規定。說明:外商金融機構辦理我國進出口融資業務所收取之利息及手續費等收入,依印花稅法規定,應就其融資方式,分別按下述方法報繳稅款。(一)國外金融機構對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融資,再由各該分支機構對我國進出口商融資者:(1)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應按其向客戶融資所收取之利息全額報繳印花稅。(二)國外金融機構直接對我國境內進出口商融資,而委託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代辦各項手續者:(1)該外商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僅須就其因上項融資所收取之有關手續費等收入依法報繳印花稅。(財政部70/02/28台財稅第31634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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