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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非屬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72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5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核屬有價證券,非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海外承銷商就其持有受益憑證之股份,另於海外發行國際市場流通之INTERNATIONAL DEPOSIT RECEIPT,既在國外發行亦非我國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依法均無印花稅之課徵問題。惟○○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發行或買回上項受益憑證時,如另有書立應稅憑證,不問立據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仍應依照印花稅法第1條之規定,繳納印花稅。(財政部72/09/10台財稅第3644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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