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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

函釋全文

依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貴公司與外國事業簽訂之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貴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須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4/02/09台財稅第1175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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