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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6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代理費等收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貼花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二56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代理費等收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貼花

函釋全文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依本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編者註:參閱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編者註:現行規範為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1/08/29台財稅字第10100138240號令)

編註

則次:5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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