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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8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二58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函釋全文

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財政部105/06/21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號令)

編註

則次:58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8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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