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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9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中心提供安養照護服務之收入所出具收據徵免釋疑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二59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中心提供安養照護服務之收入所出具收據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中心,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其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6/04/25台財稅字第10500148380號函)

編註

則次:59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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