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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公司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2/01/07台財稅第81055821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