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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會議日期 82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公司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2/01/07台財稅第81055821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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