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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過戶車輛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未辦過戶車輛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車輛輾轉出售3次,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8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先生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至於該車滯欠84年使用牌照稅部分,因現持有人非該年期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該年期持有人○○先生亦無未稅使用被查獲之事實,故兩者均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惟該年期之欠稅,仍應向該年期持有人○○先生追繳。(財政部86/05/30台財稅第861899608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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